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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先生)女士: 您们好! 我在深圳某科技公司签了试用合同责任底薪2500rmb,没完成任务只能拿1500rmb的相关合同,注1:公司有一条规定工作未满15天公司不支付工资;2:公司方声明,合同由其单方保留。 公司是做通讯增值的,wifi长城通手机之类,借用联通或移动的网络,可是公司却拿不出特殊行业许可证及联通的相关合作协议。 工作14日,公司经理拿出一份所谓的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责任不变,完成任务底薪2500rmb+提成,未完成任务底薪只有600rmb,我认为与前一份签定的合同大相径庭,太不合理,也就没签,公司方表示要辞退我,并告知我工作未满15日,公司方不需要支付我薪水。 个人声辩:1,公司制定试用合同,其中条款曰,受雇方为主雇方劳务不及15个工作日,不予薪资,是否违背《劳动合同法》里的相关条款。 2,公司中途冒出来的补充协议,与当初签定的试用协议相驳,公司单方面考虑降低自身的运营成本,欲再次变着手段残酷剥夺受雇方本应得到的薪资待遇,肯定也不合法。

调解 2009-10-09 10:4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据你所述的情形,你司涉嫌多重违法,必要时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
  • 1、依照法律规定,既使在试用期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劳动者事先约定的工资,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2、用人单位中途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强制改变合同内容,也属违法行为。根据你所述情况来看,你公司的做法是明显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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