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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请别人建房,造价78080元,当初给对方钱时有两万八对方没有打收条,私人原因矛盾激化对方以此为由把我起诉了,对方只承认我给了四万元,由于庭审时没有找到收条,对方胜诉了,要求我归还余款28080,现在我找到了两万元的收条还有银行打款记录三万元,请问一审没有提供的证据,上诉再提供还有效吗?

其他 2013-03-17 17: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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