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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同学寒假在一家卖包的店应聘做兼职,试用两天后,我们都被录用了.店长告诉我们在那工作的基本工资是700元外加提成.另外要求我们上交身份证复印件和200元做押金(我在新劳动合同法看到,是不可以收取押金的,他这样做是不是违法了?).如今因为一些原因,我们不想在那干了,但是我们之间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所以一旦我们不做了,我想他可以以我们没有在那工作的凭证做理由,而拒绝发给我们应得的工资.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啊?    

其他 2008-02-02 12: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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