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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12年11月12日我在一家灯饰店从事营业员工作,至2013年3月6日电话提出辞职离开(已过三个月的试用期)。该店的薪酬为:底薪+提成,员工与该店铺没有签定任何劳动协议。该店发放工资时间为每次月15日,如今3月16日与该店老板询问2月和3月初的工资事宜,老板以员工强制辞职为由不予发放薪资,并扣发员工一个月薪资。入职时没有说明员工离职时需要扣发一个月薪资。春节假期前老板有承诺员工在2月17日准时上班者享有带薪假期11天和往返路途车费448元报销费,而如今老板辱骂员工人品问题,并抵毁和否定当初的承诺。此承诺没有相关的文书。(该店铺春节假期为2013年2月6日至2月16日,17号正式上班。)请问此情况,员工该如何去维权自己的权益?并正常拿回属于自己的基本工资和提成工资?

其他 2013-03-19 22: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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