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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给我一张二百元的超市购物卡,我在超市买过一次东西花了二十多元,第二天超市卡就遗失了,我有在超市购物的小票,我请求超市把我的卡冻结了,并把我补一张卡,可是超市给我看他们卡背面标明的不记名不挂失的规定,告诉我不可以拿到余额,也不可以补卡了,我认为本来他们标明的这种就属于格式条款,对消费者应该不具有约束力的。我想咨询一下,现在超市发的这种卡,在法律上有什么管理规定吗?

消费者维权 2018-07-27 13: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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