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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 2008.8.1我与一家单位签订服务期为5年的劳动合同,2009.9.11我递交辞职报告(此时我还未被转正),并已批。但办理手续时,单位要我支付刚到公司时发的3000元的安家费+2000元违约金+380元公寓用品费,一共5380元,直到2009.10.8号,此手续还未办,导致我无法继续找新的工作。请问各位律师,这些钱是我应该交的吗,但这些钱在合同中没有任何的书面约定。请给与解答,谢谢!

争议解决 2009-10-09 15: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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