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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双方打架都鉴定我轻微伤,公安局以相互殴打对方各打50大板,对方先动手打我,我才还手,为啥不认定我为自卫。

行政复议 2009-10-12 21: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对方过错在先,应当减轻你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互殴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
  • 呵呵,你可不能因为别人打你了你就可以为所欲为啊。治安方面没有这个说法,但考虑情节可以减轻或不予处罚,一般来说,有过错的一方在受处理是会相对处罚重,而对于被殴打的一方,如果有主动攻击的行为 ,会被认定为互殴的,不会减轻处罚。该案的关键是是你是如何还手的,如果你只是推开对方,致对方受伤的,应该不构成,而你是被打后打回对方,就是互殴了。且现双方均是轻微伤,如果证实对方先出手殴打你的证据不足,行政机关各处五十大板也在情理中。-----尽量保持克制啦!
  • 如果对方过错在先,应当减轻你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互殴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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