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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中院以民事调解形式下判决:甲和乙共同在三个月内付给丙3万元现金。到期后,丙申请强制执行,到执行局。因为乙没钱,丙想让甲将3万元付清。办案人员称因为判决是共同责任,不是连带责任。没法让甲将3万元全部付给丙。 请问律师,他说法对不对?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此案是否能使用连带责任?

其他 2009-10-09 22:4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让甲将3万元全部付给丙。 共同责任是就债的总体而言的,每一个债务人都对债的总体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连带责任是就债的部分而言的,每一个债务人都对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英美法上有“共同但分别责任”的说法,似乎就相当于我们说的连带责任。 第一,在债关系方面,形成共同责任的债源只有一个债的关系,因而是单一之债;而连带责任的债源可以是单一之债,亦可以是复数之债。第二,在责任依据方面,承担共同责任固然亦需由法律所规 定,但就其根本,源于共同责任人之间特殊的“血肉关系”,即所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此这种责任事实上无需法律加以拟制,更谈不上是一种加重责任;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或为约定或为法定,在侵权责任中往往还是一种法律拟制的加重责任。第三,在承担责任的牵连性方面,共同责任人在以某项财产承担责任时必然是联动的,单个责任人的不作为势必不能产生给付责任完成之结果;而连带责任人中之一人的给付行为具有自主性,它可以独立导致连带债务之消灭。第四,在内部求偿方面,由于共同责任的承担主要是通过共同给付某项财产的方式加以实现,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再发生内部求偿关系;连带责任则会产生内部求偿的问题。第五,在诉讼形式方面,主张共同责任的诉讼,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主张连带责任的诉讼以普通共同诉讼为常态,必要共同诉讼为例外,例如涉及个人合伙的诉讼。
  • 按份的共同责任,不能让一人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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