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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1年来的这家公司,当时签的合同是5年,也就是到2016年合同到期。而现在公司因为不景气,想把我们都开除,又不想按法律赔偿(当时的合同上已注明了月薪),现在就想重新和我们签另一份合同,此合同上未注明月薪,而且还规定了很多开除员工的条款(类似迟到、请假都要被开除),也就是此合同完全展示出了对员工的约束。最可气的是合同第一句写着“本合同内容及条款是经乙方提出,并与甲方协商一致”。合同里规定了每月要汇报自已的住所之外还规定如果本部门有人对你不满,你也要被开除。最后还要我们签一个“竞禁承诺书”说是从这儿离职后,不许再进同行业的公司,也不许去与此公司有过合作关系的公司。我想请问这样的合同我不签可以拒绝吗?我的上一份合同还有效吗?公司会因为我不签开除我后,我无法申诉吗?

其他 2013-03-19 17: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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