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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1日18时20分左右,原告将电动车停放在本小区专用电动车棚内,一直到了次日8时左右准备拿车上班时,发现昨晚放的电动车被盗了。原告立即告之物业公司,拔110报警,并立即到海口市公安局海垦派出所报案,并作好了笔录。被盗价值为2900元。当晚本小区共有5部电动车被盗(见《接受案件回执单》)。 2012年12月25日中午12点左右,原告一部自行车因怕被盗不敢停放在电动车棚内,便和其它电动车一起,停放在2号楼住宅楼下面的一楼大厅里,于2012年12月25月下午5时50分又被盗了(监控摄像查到),并立即到海口市公安局海垦派出所报案,并作好了笔录。自行车价值1300多元(见《接受案件回执单》)。 电动车、自行车被盗后,原告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要求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一直未果。物业公司以未收取电动车、自行车管理费为由,拒绝赔偿(本小区从1998年成立以来,一直未收取自行车、电动车管理费)。 原告认为:本人一直在小区居住10多年来,自行车、电动车一直都是停放在小区内专用停车棚内,从未发生被盗案件。2012年6月被告管理(之前由珠江物业公司管理本小区)本小区后,发生了多次业主财物被盗案件。原告2宗财物被盗案件,物业公司有管理上的责任,而且是重大的,一个晚上5部电动车同时被盗,物业公司没有过错吗?原告诉诸法院,主持公道,判令被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诉讼 2013-03-21 21: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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