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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小区都是独门独户型的2层房别墅,一年四季阳光都全天能照到,现在我家别墅前面要建造3层半的别墅,对我家的阳光有一定的影响,1.以后不可能像以前那样全天阳光。2.如果要出售卖也会在价格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我们不同意签字,想咨询一下律师有没有法律关于这种事情的规定?如果是赔偿,那有没有一个标准?谢谢

调解 2013-03-20 11: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规定的采光权是最基本的采光要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里面有规定,至于赔偿数额,可以参照前后价格的差额再加上适当心理预期确定。
  •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如果不符合标准,可以要求赔偿。
  • 法律规定的采光权是最基本的采光要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里面有规定,至于赔偿数额,可以参照前后价格的差额再加上适当心理预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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