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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和我是同在一个单位。1992年,我夫妇借钱以我父亲的名义交了单位的集资房。1999年父亲去世,2006年。我姐唆使我母亲和我解除收养关系。并强制将我母亲藏匿以便操控。随后就起诉我侵占该集资房。单位给我出具了该房属于使用房,产权归单位所有的定性证明。我姐败诉。07年我姐又以此房参加过房改。5年后产权归个人,属于私房,自己是母亲的独生女,要求继承。历时5年,经过区法,中法,高院,又回中院。均败诉。2011年10月。我母亲在老年公寓痛逝。该住房现在还没有属于自己的私有房产证。2013年3月。我姐又以(法定继承纠纷)起诉要求将该房的使用权分割继承。原被告以六分之五,六分之一分割。对现有集体,单位的公房分割。一,对单位已明确的使用房能作为遗产继承吗?二,2011年我母亲去世,在事实上与公房,产权单位之间的房屋使用关系同时终止消失。(即该房屋不是我母亲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是国家集体财产。不在遗产范围之列)我姐何以分割?三,我现在仍是单位职工,系自然房屋使用人。符合单位相关使用原住房的规章制度。我这个思路准确吗?感谢律师指正。

离婚 2013-03-19 21: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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