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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于03年建立买卖关系,被告于08年6月出具3万余元的欠条。在2010年4月2日前被告陆续付给原告9千余元,即截止2010年4月2日被告共欠原告2万余元。此后原告也没有向被告催讨,直至2013年1月29日向法院起诉。被告认为已超过时效。问;是否符合最高法法复【1994】3号?

离婚 2013-03-25 07: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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