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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老公1985年参加的工作。他是事业单位的,以前没有提倡缴纳养老保险,所以单位也没有给当地以前叫就业局的缴纳养老金。所以在1996-2001年才缴纳了6年的养老保险,以后因为单位没缴纳养老保险金到现在叫社保局的去,但是职工个人应该缴纳的那部分是从个人工资中扣除了的,而我老公本人在2009年因为触犯了法律,在2009年11月末被判了实刑,现在刑满想问问工龄,社保局的人回答说以前已缴纳了的那几年有工龄,没缴纳的就没有,我就去原单位问,原单位的人说现在事业单位已不缴纳保险金了,不知道我们应该怎么办。现在我请问一下,我老公的工龄能算到2009年吗?如果算我们该不该去找原单位补缴呢?如果不算又该不该去找原单位要回那几年个人缴纳的那一部分呢?非常感谢

其他 2013-03-20 21:5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既然单位扣除了个人该缴纳的部分,说明当时政策支持缴纳,单位就应该缴纳单位该缴纳的部分。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如果确实不能补缴,可以单位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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