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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弟弟在2013年2月3日在**门前摆摊卖苹果,与农行楼上的发廊店的法人代表罗**(以下称罗)发生口角,罗耍赖把我们的苹果摔地上,我们要求罗赔偿,罗不赔偿,打电话给埔前派出所来调解,并打电话叫她的朋友来帮忙。我弟弟和她跟着派出所的警员去派出所录口供,刚走没有多久,她就叫她的朋友一女两男把我按倒在地,对我拳打脚踢,那女的还拿出当时她带的小刀威胁说要捅死我,致我头痛头晕、全身面颈抓伤、腹痛难忍,当时我已有两个月多的身孕。我立马打电话给我弟弟。截至今日,派出所只抓获打我的那位女的,其他的两位男的仍然在逃。 我当时痛得不行,到附近的埔前卫生院看医生检查。检查出阴道流行,B超显示先兆流产,医生要求住院保胎。2月5日事发第三天,我住院期间这几天腹痛没有明显好转反倒加重,家人商量及医生建议转上级医院源城区人民医院继续保胎。到了源城区人民医院,立马照了个B超,B超显示胎膜出血,先兆流产。我权衡了以后于2月7日做了人流手术。 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我不服,请问是否为轻微伤

刑事辩护 2013-03-22 22: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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