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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11月加入一食品行业的私企,从事销售工作。公司没有给我们业务员划分区域,同是业务员,老板给我的出差补助为每天110元,而另一位为每天120元。通过一年的艰苦努力后,我取得了骄人的成绩,是自公司成立以来业务员第一年业绩最好的。在与公司签第二份合同时92012年3月)公司将我工资上涨15%,而任务却上涨了87.5%。我觉得很不合理,便提出参照其他业务员第二年的合同来定制,(公司只有一个超过2年,做了4年的元老)在他第二年的(即2010年)工资为1800,任务为500吨。老板以我能力强些为借口,将我工资订为1500,任务为600吨。请问,这是不是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现在公司违法解除了我。我可以申请主张吗?

其他 2013-03-27 07: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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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德倪律师为您解答: 要根据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才能给你答复。 如果劳动合同都经过双方签字了,估计很难主张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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