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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职员甲,在A公司负责采购及销售。甲跟供货方B公司私下协商,向B公司采购货物10000元/件,然后甲再以A公司的名义按照11000/元件的货款打款给供货方B公司,B公司收款后,给予1000元/件回扣给甲,并按照11000/件的增值税发票给A公司,从账目上A公司并未察觉。并且同样经过甲,A公司顺利将这批货物以一定的利润销售给下家C公司,整个流程完成。但是在一段时间后,被A公司的职员乙发现,并上报给领导,请问甲的行为犯法么?若犯法,请问怎么判,回扣金额单笔在1万元左右,累计总金额在10W元左右。

金融 2013-03-23 21: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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