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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孩子的父亲在一起生活了十年,但是没有结婚证,而且他是结了婚的。前年由于他又有了第三者和我分手,之后我们签了一份协议书,两个孩子归我,他每月给2000元抚养费,我们在2004年开有一间小公司,在工商局注册了的,股份是我和他俩个人的,我的股权书在他那。在此期间,我没有分过公司帐上的一分钱。协议书上写他一次给我几万块钱我就不再享有公司的任何权利。我想咨询一下律师如果我想要回我公司这几年的赢利分红或者是股份钱呢?到时这协议有效吗?我该怎么做呢?而且他现在总是威胁说不给抚养费,也几个月没给了。向在深圳按他的收入应该给多少抚养费合理呢?至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如果他拒给抚养费反过来又要孩子我又该怎么办? 这样私自签的协议如果我起诉是不是成为不利的证据。我具备上诉的条件吗?

离婚 2009-10-11 22: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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