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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我通过网络认识一外地男人,我们因此相识并相爱,未追求我们的兴幸福我们都离婚了,我也因此而辞职到了他的家乡,西安,在我离婚时他在我的家乡买了套房子来表示他的真心,房产证写的是我和他儿子的名字,去年八月他让我签了份协议说把房产证上的名字过给他儿子,我同意了,并在今年九月我们一起回来还清房贷时过户了给他儿子,因很多原因在这时我提出了分手,因过户时我有事耽误了两天,我也给他打了电话说明情况让他等我两天,两天后我给他过了户,现在他却要告我诈骗罪,说以前给了我3万多元钱,并每次打钱都把存根保留好的,并说我诈骗他的房子是属于诈骗未遂,我想问问,我是诈骗吗?恋爱期间他给我用的钱我需要还吗?

离婚 2009-10-12 19: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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