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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3年,因小饭店无人半夜失火,邻居损失法院判我赔近4万,我没有偿还能力了,已经拘留一次了,今天法院又来找我,我本身没有钱了,要是有钱,我还会上诉的,照成了判决生效,我不多说了,我没钱偿还法院还会拘留我吗?

案件执行 2019-06-24 16:3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如果在执行庭立案以后案件不能执行完毕时,那么有可能再次拘留的。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三条: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   刑事拘留期间,不需要交生活费。
      《拘留所条例》第四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 在刑事拘留期间,亲属可以送一些换洗衣服或者零花钱、健康书籍。各地看守所管理方式不同,请再咨询一下当地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 如果在执行庭立案以后案件不能执行完毕时,那么有可能再次拘留的
  • 谢谢你在百忙之中回答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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