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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乙方在97年与当地的一个村委会签订了荒山残次林租用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那片荒山是由三个社的荒山组成的村级统一管理的山林,况且在乙方签订合同之前那三个社也没有提出收回管理权之事。乙方租用金村委会除了提成,拿一部份给原先那个承包管理人员外,剩余的部份村委会又按三个社荒山面积按比例分解到社上,并做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书(意见书三个社也存档一份),社长也在分配表上签字并领到了承包款。可在合同执行了12年后,其中一个社的群众对乙方提出新的要求:合同上明明写着的地块全部归乙方使用,而现在却不承认了,说是由我代管,乙方按照合同条款规定转租给别人经营的部分,村民要求我将那钱归还给他们(乙方租用荒山残次林不但有四至边界图,而且有四至边界说明书在内)。其次说当时合同中租用的面积是约定(没有具体去丈量,而且荒山也无法丈量),召集要办林地使用权证了,老百姓在乙方开发成果园后,就用竹杆去丈量,说面积不符等,说按照合同面积只能按现在的面积来履行合同,这完全脱离了当时的历史背景。还提出要乙方现在重新与社上签订合同,而村上为了少麻烦,同意还权于社!并且在调解这个问题时态度不鲜明。 在这个问题上,我想请教一下,律师先生们能给我指点指点么,让我既不受到较大损失,又能得到合理的调处。

调解 2009-10-13 08: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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