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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从2011.7-2013.3月,其中2012.10.1开始请产假,2013.1月产假结束正常上班,2013.3月公司找我谈解除合同事宜,2013.9.30哺乳期结束,公司应该赔偿我多少?公司算的是9200多,合理吗?

其他 2013-03-26 21:5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到劳动部门投诉。
  • 申请仲裁
  • 你工资是多少,来电详谈吧。最好当面谈。
  • 您好:1、哺乳期内除非有违纪行为否则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2、如果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哺乳期间单位应当照常发放工资 ),那么可以按照工作年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4、您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提起劳动仲裁。再有问题可以与我们联系。
  • 您好:1、哺乳期内除非有违纪行为否则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2、如果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哺乳期间单位应当照常发放工资 ),那么可以按照工作年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4、如果你对单位的处理结果不满,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提起劳动仲裁。再有问题可以与我们联系
  • 你好,建议到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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