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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之前是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在今年9月28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在9月30日叫我填写辞职申请书,居然顺利地批准了,10月1日让我正式离职,但公司当时并无向我说明如果立即批准离职,当年未休的年假是会充公的,并不会折算相应年假的工资给我,直至我今天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考勤主管才如是告诉我,说真的,如果公司当时有提醒我的,无论如何我都会等年假休完才正式申请离职的。请问这家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如是,我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希望能给我指点迷津!!!

其他 2009-10-14 02: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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