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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及理由: 2011年8月,两原告到建行查知各有一张被冒办信用卡透支需还款。出于错误认知,两原告分别按要求按期打钱上卡合计30782元。但后有律师指点该卡原告无责,两原告随即停止打钱上卡的错误行为,并多次联系被告信用卡中心说明未办卡实情,要求退还误打卡的钱,但被告却诬陷原告赵牧的卡系本人所办、原告钱穆的卡为原告赵牧代(冒)办,连续数月强行划扣原告赵牧的所有建行账户资金,还擅自将两原告隐私泄密给至少4家催债公司,致两原告至今还在被他们不断地纠缠、谩骂等骚扰,给两原告的经济、精神和日常生活均造成了严重伤害。 请求事项: 1、被告建行归还两原告误打信用卡和原告划扣的钱共计30950元及其利息(暂定为1元); 2、被告建行停止对两原告的诬陷、泄密隐私和骚扰等侵权行为,赔偿两原告经济、精神损失费至少1元; 请问:1、我们这样能要回钱吗?2、我们“错误认知并按要求按期打钱上卡”,法院会不会由此认定是我们错误在先,并构成意向合同,而不支持我们?

离婚 2013-03-27 13: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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