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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一家私有企业的员工,2005年8月5号进入公司,签定合同是2007年5月4号到2009年3月份到期。后有在2009年3月份签定第二次劳动合同。我门公司是两年一签的。因公司诸多原因造成公司运营日渐消退,公司也被迫停产3个月的时间让员工在家休息,在这三个月当中我也找了分不错的工作,而现在公司把我门这些员工通知回公司,后来公司领导问我们还想不想留在公司工作,我没有立即给予答复,领导说如果不想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公司主动解除合同将按劳动法给予我们相应的赔偿~!那么我请问向我们这样我们能得到什么样的相关赔偿,还有这些赔偿如何计算~!

其他 2009-10-14 12: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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