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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某事业单位会计甲将有关收入账单抽出并唆使出纳(合用工)乙将收入帐目重新登记后,向单位负责人说已把帐处理了,想把这个钱三个人分了,并说分给负责人多少钱。单位负责人不同意,并批评了会计不要干违法的事。但过后不久会计就将部分公款据为己有,又过了一段时间,出纳乙拿着一银行存单给单位负责人,被单位负责人批评了一顿,让乙把存单拿了回去。到了2008年,出纳乙又办了一张存单给了这位负责人,负责人收下了。在这个案件中,三个人各负什么责任,怎样定罪量刑。请答复

刑事辩护 2009-10-31 13: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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