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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一家国有上市公司担任会计工作,5年前在本公司一分公司上班,曾经按照分公司领导的安排给一民工老板借用分公司帐户使用,将其在另一家工程款10万转付,由于对外借用帐户违反财务制度,为了避免公司查,本人没有将进款及出款做帐。目前此民工老板与我公司发生了经济纠纷,民工老板起诉之时,称转账的10块,我方是当作工程款支付的,并做了帐,故要求我公司支付的款项内含有工程款之外应付的10万,公司法务处在受理案件时,已于本人核实了10万块没有做帐,但是当时该人收钱时打的收条由于我工作的调动,丢在了原岗位,现在也找不到了,最终此案以协商解决,支付了该人的余款。但是此案解决之后公司称,余款内含有转账的10万,因此造成了公司损失了10万,要求我本人负担,否则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罪起诉。

其他 2009-10-14 15:2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当时不应当支付十万元款项,让那个民企老板进行诉讼就是了,看对方证据是否充足。现已支付十万元,是谁进行决定的,应当承担责任。 你有一定的过错,但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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