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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员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约,用人单位不给予补偿金”。本人是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待岗至2009年12月31日(3个月待岗),待岗期满后,如果公司再要求本人继续待岗时,我不同意时,假如公司与我解除合约,这算不算本人提出解除合约?还能拿到补偿金吗?

其他 2009-10-15 08: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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