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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是2010年3月30日至2013年3月31日,直至2013年3月30日才告知要变更劳动合同至2013年4月30日,因为很多人未签,于2013年3月31日又告知前一天的变更作废,改成续签至2014年3月30日。请问我们要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像这种情况不续签我们能领失业保险金吗?备注:这个公司于2013年4月底之前将相关物业退还租赁方,解除租赁合同。

其他 2013-04-01 15: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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