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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与2011年10月26日去某婚庆公司打工,与2012年6月20日签订《xxx公司劳动用工协议》,协议第四条是这样写的:【四,根据乙方在本公司的岗位及双方协商时的相关承诺,乙方预交工作备用金(含工号牌、工作服和公用办公用品押金等)人民币壹仟伍佰(¥1500)元,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甲方从乙方三个月的总量工资中每月平均等量扣押,直至扣押满额为止,在该员工达到此协议用工承诺并按公司有关规章办理离职的手续后,全部退还押金。】签订合同日期是2012年6月20日至2014年元月27日。我在其工作一年四个月了,公司没有给买社会保险,理由是:公司现在亏本,等公司盈利给你补办。现我已辞职,去劳工局咨询说要写起诉书,我要起诉他退还我押金并补偿我一年多的社会保险。注:扣得押金没有押金条,劳动用工协议只签了老板的名字,没有盖公司印章。请问我该怎么写起诉书

诉讼 2013-04-08 08: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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