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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2003年9月~2012年12月在一事业单位工作。03年9月~10年8月单位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交任何保险。2010年9月单位让我签了临时雇用协议,期限为一年。并且在协议中写到:除每月给我100元保险费不为我缴纳任何保险。之后,又连续签了两年。我多次提出涨工资和要求单位为我缴纳保险都被拒绝。在去年12月我提出辞职,单位同意。因为一直以来工资都没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我要求单位补偿工资和补交保险,单位说没钱。请问我要提出仲裁是否还可以要一年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和11个月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应要求从何时补?

其他 2013-04-03 20: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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