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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将原告打成轻微伤,被缝了四针,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左耳外伤,神经性耳聋。法院认定被告打了原告,但是却不支持原告的全部医疗费用和交通费用,和全部营养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原告要求支付一千三百多医疗费用只支持了九百多,交通费用二百六十多只支持了一百二十多,认为营养费用必须相关部门鉴定才行,精神抚慰金一分没有,认为被告不必向原告赔礼道歉,因为被告已经承担了相应民事责任,我想问一下,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就可以不赔礼道歉了吗?被告开始拿传票不来,只开庭来了一次,以后就再不来了,包括领判决,精神抚慰金一分没有合理吗?法院判决中并没有提到哪些医疗费用和交通费用法院支持了,哪些不支持,在判决中没有写,这合理吗?最重要的是原告却为被告的行为支付四百多元钱,而被告也要支付四百多元,但是起诉费用一共是四百多元,问书记员说是法院减半收取的,法院有这个规定吗?原告既没打原告也没骂被告,却为被告掏钱买单,这合理吗?北京市有营养费的相关规定吗?精神抚慰金有相关规定吗?被告受人唆使,但是唆使人当时不在现场,唆使人是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是原告不好取证,取证是否完全由被告承担,即举证倒置?能追加为共同被告吗?

诉讼 2013-08-07 15: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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