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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我的出生年月日是1989年07月21日.2011年10月15日结婚的.宝宝是2013年7月15日出生.我这样算是晚婚晚育吗?我有晚育假吗?谢谢

离婚 2013-04-10 07:32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合计十天,(一次性连续享受,遇国定假日顺延,含双休日) 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合计十天,(一次性连续享受,遇国定假日顺延,含双休日) 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合计十天,(一次性连续享受,遇国定假日顺延,含双休日) 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合计十天,(一次性连续享受,遇国定假日顺延,含双休日) 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合计十天,(一次性连续享受,遇国定假日顺延,含双休日) 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合计十天,(一次性连续享受,遇国定假日顺延,含双休日) 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 可以咨询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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