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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2年7月将借款不还的乙方告上法庭,因乙方拒不接受开庭通知书等原因,在2012年12月才开庭判决,最后法院判定我胜诉要乙方于12月底还清债务。因乙方未到庭签收判决书,直到2013年4月公告期满才申请强制执行。 现在,我要申请强制执行,请问,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利息(欠条上没有约定利息)?? 是按我递交诉状的7月,还是判决书下来的12月,还是按我申请强制执行的2013-4月?? 如果乙方不按判决偿还欠款,强制执行期间是否有利息??比如要分30个月偿还我欠款的,这30个月是否有利息??是按怎么样计算利息??

其他 2013-04-07 21: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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