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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是在农村的,在农村的马路旁有一块2亩多的责任田,其中有半亩田于几年前转让给了本村另一村民。 今年,该村民在这半亩田上盖了一栋房子,他这样做可以吗? 另外,他盖的这栋房子的面积,已经超出了之前转让的半目田的面积。 就是说,在未跟我家商量的情况下,我们家的田已经被他盖房子侵占了一部分。 由于他未提前和我们家商量,我们现在发现了, 首先从心理上我们感觉被他严重伤害了。 其次我们家的部分责任田被他实际侵占了。 现在我们希望他向我们道歉,并把被他侵占的那部分责任田上的房子拆除,我们这样要求是否合理? 因为房子已经盖起来了,通过私下协商拆除的可能性很小。 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做才可以更好的维护我们家的权益。

其他 2019-03-14 21:2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到当地土地局举报,或起诉的。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解决途径: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关于补偿: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赔偿财产损失一直是坚持“填平”原则,即应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现有的、实际发生的损害(也当然包括发生的合理费用)为限。此类财产损失大可分为两类:一、财产应该增加的而没有增加,即积极损失;财产不应减少的而予以减少,即消极损失。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 他们不可以这么做,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 建议咨询当地的律师。
  • 可以到当地土地局举报,或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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