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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现在准备离职,在一家公司工作2年了!然后去年年底10月份给我提了工资!而公司内部的一个加班是一直累计,以补休形式去填补加班的!但由于我的工作一直没时间补休,累计了两年加班有四十几天。 现在我准备离职了,人事部给我核算工资的时候,关于我一个加班工资费用的核算,我有三十天的加班是在加工资以前,然后有十几天是在加工资以后的,人事部说前三十天这部分加班时间的费用就按加工资的费用核算我加班费,然后另外十几天就按加工资以后的费用给我核算,这样合理吗? 由于加班是一直累计的!那我个人觉得不合理!如果我在加工资以后的这段时间把这些加班累计的时间全部补休掉,那即是等于按加工资以后的费用来核算咯!这前后的两种费用核算我可是亏了很多钱啊!!! 请问各位这个换算方法合理吗?

仲裁 2013-04-08 23: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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