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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京山供电公司三新农电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我于2006.06因工致左眼失明,后被鉴定为6级工伤。于2006.09我有重新上班,当时没有安排具体的事情,后于2007.05在我们供电所原领导的安排下,做抢修带保管的工作,待遇和其他同志是一样的。现在为了响应三新农电公司关于减员增效的精神,把供电所划为不同等级的工资标准,所领导说:我做的保管工作是没有岗位的,属于其他岗。为此他们跟我做了2次工作我都没同意,2009.10.15所领导又把县公司领导请来做我的工作,承诺说:我现在现在的其他岗只是暂时的,不久将进行公开竟聘(其他岗与正常岗位的工资最多要差几百元,所领导承诺差额部分由所补齐)无奈之下,我只得答应了公司领导的要求,进入到其他岗。请问:他们的这种做法对吗?我能否可以不参加公开竟争上岗,如果我不参加公开竟争上岗继续做我的保管工作,我的工资能否可以享受和其他正常岗位一样的待遇?对像我们这样6级工伤的职工有什么特殊照顾没有?

仲裁 2012-01-06 16: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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