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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雇佣两位老人(夫妻)做饭打更,于2009年3月29日雇佣,雇佣方(女方)于2009年10月死于心肌更塞,我单位每年给他们的雇佣费为人民币12000元,女方死亡时我单位共计借给雇佣方人民币8000元(雇佣费还未开),现雇佣方(男方)把女方安葬后,于2009年10月18日向我单位索要安葬费,我单位应给多少?请速回复,谢谢!

其他 2009-10-20 17: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这要看女方是否构成工伤,如果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如果这个人构成工伤,安葬费应是本人6个月的基本工资。 如果再有问题,请直接与律师联系。
  • 鉴于现在的情况,对方是可以起诉要求更高的赔偿的,我个人的建议是在问题没有扩大话之前,尽快解决问题,可以按3000标准支付。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 如果不是48小时内死亡的话您可以不予理睬,具体处理办法建议带齐相关材料面谈咨询,哈尔滨张律师何律师为您维权。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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