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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前我承包了一宾馆的洗浴中心,合同约定一月结算一次后分配利润,如果违反,要按利润的10%计算滞纳金,宾馆以双方分配利润计算有误,不分配我19个月应得利益。为解决争议,双方又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我承包的3年中也没有付相关费用给宾馆,2012年3月双方才最终结算,我欠宾馆506627元,宾馆欠我243327元,宾馆欲相互抵消债务,要求我付宾馆263299元。我不同意,要求宾馆连续计算我19个月应得利益10%的滞纳金799171元给我。宾馆认为双方的争议是2012年3月才解决的,不应该给我滞纳金,为解决纠纷,同意按个人存款利息的2倍给我,宾馆的主张合理、合法吗?

其他 2013-04-16 06: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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