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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2011年9月28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3年9月27日止),单位于2013年4月10日提出单方面提前解除此合同,能得到5个月的补偿吗?(两个月经济补偿金、两个月经济赔偿金,一个月代通知金),还有离职前有什么要注意的?

其他 2013-04-28 14: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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