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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妇女,年已古稀,有子女各一,农村生活,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再婚配偶刚刚过世,配偶之子以有遗嘱为由,要求继承全部房产。请问,该老年妇女有没有权利按照特留份制度主张自己的继承权

离婚 2013-04-14 12: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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