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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甲方:魏*(广州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谢* 一、甲方于2010年1月25日因购买原广州市**大道地块22138平方米,向谢*借款人民币700万元,该款以甲方魏*名义通过投标形式投得该地块,用于广州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甲方收款后与陈*合股成立广州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议,乙方愿意以1100万元现金购买甲方位于广州市**大道地块2213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原乙方借贷给甲方400万元作购买地价款用,利息不再另计给乙方,而乙方余下400万元的购地款应在甲方办理好乙方名下,由乙方指定公司法人代表为谢**占股份为60﹪,谢*占股份为40﹪,于第二天必须一次性全额交付余下400万元现金给甲方个人名下,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涉及任何的抵押、质押或担保,否则由此所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交付给乙方有关公司资料,及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资料,公司转让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否则造成损失由违约的一方补付给对方。 三、甲乙双方完成交易后,关于乙方的地块变更性质及相关房地产开发的手续,甲方予以全力协助,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归属乙方支付。甲方不负责任何费用。 四、该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原在广州市**公证处签注的借款协议,声明作废。 协议一式贰份,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其他 2013-04-21 07: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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