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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4至2008.5月26日的工作年限。合同一年一签,08年3月签订一年合同,5.月26日被通知解除合同,没有提前一月告知,请问用工单位应该补偿还是赔偿?用工单位是否违法?单位给5个月的补偿金560*5(按898的最低工资扣除伍金后)标准合法吗?04年至今没有给过一次法定假日的加班费,另每月工作时间都达到240小时(两日白班07--19时转两日夜班19时--07时然后休息两日并且没有发给夜餐补助)工作性质是经济民警属室外作业,(除560工资没有任何福利)请问专家我应该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仲裁 2008-06-02 08: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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