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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因身体不适,吃不消,停止哺乳了,但仍在哺乳期,现在回学校上班,学校应不应该减少工作量

其他 2017-01-04 21: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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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关于女职工哺乳期的规定的回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待设施。 1.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在四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或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单人自用冲洗用具。2.有五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设哺乳室。3.有二十名以上幼儿单位应设托儿所。
  • 超过了法定生育假,之后给予照顾没有强制的法律依据。
  • 生育假结束后,如果还在哺乳期,工作安排上要考虑需要哺乳这一特点,但是结束哺乳了,要求照顾没有法律依据。
  • 超过了法定生育假,之后给予照顾没有强制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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