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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在一家国有软件公司工作,2001年6月20日应聘入司。2002年7月26日接到公司的辞退通知,其中写道:“由于集团结构调整,市场推广部没有张威适合的岗位,经研究决定做辞退处理。”公司人事部告诉他,除支付其7月16日至26日的工资外,还支付一个月基本工资(张威在降低工资后的月薪为3500元)经济补偿金,共计3900元。 张x认为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太少,并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7月16日至7月26日的工资1505元及25%的经济补偿;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3500元;两个月经济补偿金8800元极其50%的额外补偿金。 问: 这个案例张某可以主张的权益有哪些?公司有什么违法之处

其他 2013-04-20 12: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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