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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李2003年3月分居,2007年6月诉讼离婚,起诉4个月后意外收到另一法院送达的巨额债务传票,源于李与他朋友2006年12月份签的一份还款协议,声称我与李在2003年初借对方200万并约定年利10%由2003年计起,转入我夫妻共同账户用于办理移民,还款协议上没有我的签名,他们也拿不出原始的借条。我知道这是伪造债务,只是苦于没有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吗?谢谢!

离婚 2015-01-20 16: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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