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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与受赠人系母子关系,在赠与公证上,赠与人注明房产仅赠给受赠人(即儿子),办理的房产证也仅受赠人一个人的名字,请问对于受赠人的妻子来说,受赠而来的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离婚 2017-11-30 03:0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对于离婚房产的分割问题,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依法判决。
  • 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一方以财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
  • 明确约定的,并且房产证只写儿子的名子的,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注意完善程序,赠与协议最好在房产过户前完成,并公证。
  • 这种情况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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