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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2年4月与开发商签订买房合同,并一次性付清房款25万元,合同规定交房日期是2013年1月31日,交房时应该有商品房勘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联合验收合格。逾期不超过60日,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2013年三月31日房产公司给我打过一个交房的电话,我也去看了,房子正在粉刷,门窗都没安,不符合交房要求,现在我起诉要求退房,请问官司能赢吗?

其他 2013-04-19 15: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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