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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妻子结婚10年,结婚一年后,她就提出离婚,并签定了离婚协议,家庭费用和孩子抚养费我基本上全出,还承担她每年8000元的服装费用,因为不想家庭破裂,也一直爱着她,呵护着她,我们一直没有去民政局办理,就这样过了几年。她一直打击我,从来不鼓励我,态度也很差。 09年,我们一起办理了移民,她在加拿大留学,我在国内供应她资金,分居了两年后,重聚,我们的感情状态一点也没有改变,她依然对我态度特别差,近期谈到了离婚,妻子要求我把一半的工资收入给她和儿子,要赡养10年,请问律师,这样对我公平吗? 以加拿大的法律来判的话,结果会是怎么的?非常感谢您的解答。

离婚 2013-04-22 10: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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