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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本人2009-10年在一家公司就职(11年底辞职),主管宁夏地区的销售工作,该公司在宁夏设总代理,总代理下面有分销商A,分销商A给公司打货款都是入进总代理公司名下,公司以总代理的抬头给分销商发货,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还是给分销商A,11年时分销商A向公司订购一批货物,当时我是主管经理,公司给分销商A发货,但分销商最近提出货物没有收到,随起诉公司,公司这边可以提供相应订单,发货清单,物流交接单,证明此批货物已交物流公司托运给分销商A,且增值税发票也都是开全邮寄给分销商A,但托运部因时间过久没有保存托运单据,请问此案件与本人是否有连带责任?谢谢

其他 2013-04-24 10: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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